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是对中国著名温泉所在地的命名,原由中国矿业联合会评定,2010年起经中国国土资源部重新评审命名(包括“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同时废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和《关于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审批委员会成员及审批标准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24号)。
中国温泉之都
2010年8月,国土资源部正式收回“中国温泉之都”授牌权,开放“中国温泉之都”的申请,前提必须是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且储量必须达到2万m3日可开采量。由中国国土资源部和中国矿业联合会联合评定,现已公布了首批“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评选:
2014年,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取消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后,由中国矿业联合会单独评选中国温泉之乡(城、都):
中国温泉之城
第一批:
第二批:
2014年:
中国温泉之乡
华北地区
华东地区
东北地区
西北地区
西南地区
华中地区
华南地区
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
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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