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律令体制下,形成了以三省六部为首的精密官制体系,唐玄宗以降的社会变化,现实和理念偏离越来越大。唐朝大量设置臨時官——使職。使職包括观察使、节度使和转运使等。使職让律令之外的官员掌握实权。唐朝滅亡,五代十国傾向更加严重。宋朝成立統一中国,并没有大规模改变混乱官制。北宋中期,宋神宗即位,任用王安石进行熙宁变法充实財政、軍事。王安石退任後,元丰三年(1080年)着手官制改革,1年8个月完成。北宋官制根据《唐六典》,使唐風三省六部体制在形式上復活。又按照当时時代特征进行修正,对其後南宋、金朝、元朝、明朝、清朝官制影响巨大。宰相制度延续到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六部等制度沿用到清朝末年。
具体内容
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辞任宰相,翌年引退。元丰改制基本按照王安石的路線,但不同的是由宋神宗主導。
元丰改制内容首先是解体三司。三司(户部、度支、盐铁)为管理財政的巨大官厅。王安石新法实施,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在新法第一段階集中新進官僚。同時三司解体,三司权限移交司农寺、太府寺、軍器监、将作监、大理寺、刑部、工部,三司权限限制于经济事務。元丰時经济权限交到户部,三司完全消灭。
第二是移管人事权。改革以前人事权被審官院、流内銓、三班院、枢密院四者分割,分别管理京朝官(中高級文官)、選人(下級文官)、三班使臣(下級武官)、大使臣已上内臣(中高級武官)的人事安排。熙寧三年(1070年),審官院分割为審官東院、審官西院,枢密院人事权归属審官西院。分割的人事权在元丰時全部归属吏部,原人事四部署改为吏部属下四選司:審官東院改尚書左選、審官西院改尚書右選、流内銓改侍郎左選、三班院改侍郎右選。上級文武官人事权交到中書手中,枢密院还保有一些武官的人事权。
第三是宰相职务变更。元丰改制在外形上根据唐制恢复三省六部,三省長官(中書令、尚書令、門下侍中)空位,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任宰相,执政官(副宰相)则由尚書丞(左右各1人)和不兼任尚書僕射的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各1人)担任,自此双相四执政成为定制,宰执之任不复为员数不定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参知政事。
第四是寄禄官一本化以及职事本官职权的恢复。宋代初期沿袭五代习惯,职事本官只是有名无实表明待遇的虚衔,而原本表示待遇的文武散官则形同虚设。元丰改制后,旧制文职本官按唐制散官名号进行更名,成为寄禄官,取代了唐朝散官九品二十九阶制,形成文官寄禄官九品二十四阶的格局,而原本的文武二十九阶散官则成为藩国羁縻官专用的官衔[註 1]。改制前,寄禄官根据科举成绩等因素,四阶或五阶寄禄官並立于一品秩,比如九品制从五品的寄禄官,元丰前分别担任光禄卿、衛尉卿、少府监、司农卿、太常少卿等,这些官职不理本衙实务,实际出任的官职为差遣,其中,有科举出身者授太常少卿,无出身者授光禄卿。而改制后,从五品官员,不论其出身成绩如何,寄禄官就是中散大夫,而原本的光禄卿、太常少卿等本官,则与对应的旧差遣(如「判光禄寺事」、「同判太常礼院」)进行统合,基本恢复了《唐六典》所规定的职权。这项改革在宋徽宗政和年间进一步推展到武官和技术官,形成五品五十二阶武阶[註 2]和四品二十二阶技术官[註 3]。
唐律令没有的枢密院是否废除也进行了讨论,最后得以保留。但是人事权被中書夺走,权限缩小。
神宗後,司馬光为宰相,元丰改制基本方針继承。将御史台、谏官言官(台谏)权限強化,继承本来属于門下省的職務。为了回避频繁发生的宰相执政和言官之间的冲突,由宰相来强化人事权。
宋欽宗時,余應求上疏,言:「天下錢糧,祖宗時盡緫之三司使。自改官制以来,錢榖散漫,不盡屬戸部久矣。近世中人緫領名色尤不一。欲乞令天下錢糧盡歸戸部」。[1]據此,神宗元豐五年的官制改革,破壞了政府的財政制度,原先三司使掌管的事務,並未全歸戶部;徽宗時甚至命宦官掌管各樣上貢,於是財政制度大壞。
注释
参考文献
- ^ 《歷代名臣奏議》,卷四十五,四庫全書文淵閣本,頁二十四,余應求上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