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3年2月10日) |
在法律上,由此延伸出的出生地主義是多国认定公民國籍的法律依据[1]:42。人口学中,出生地是人口普查和其他人口调查中,最广泛地采用的人口迁移项目之一[2]:21。
中国
中国古代政府登记个人信息,多以籍贯区分。现政府登记公民信息,或与公民个人相关的档案、文件时,常见公民填写籍贯和出生地两个项目。1996年10月,中国人事部下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将常见“籍贯”改为“出生地”。人事部相关人士对《光明日报》记者表示,这是因籍贯含义不清,为填写方便,做出的改动。据记者了解,有关部门并未要求全国统一改动[3]:9。
相对出生地的唯一性,籍贯本身的认定有多种含义,包括祖居地(祖籍)、家庭久居地、出生地、现居地、最初户籍所在地等。有作者认为,出生地为籍贯之说“虽有其合理之处,但却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与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不符,而且与历史习惯相悖。”[1]:45
注释
- ^ 1.0 1.1 聂祥礼. 《籍贯认定问题及其法律思考》.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现名: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师范学院). 2002, (2009年01期): 44–46. ISSN 1674-7798 (简体中文).
- ^ 段成荣. 《利用出生地资料进行人口迁移分析》. 人口学刊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大学). 2000, (2000年第3期): 21–26 [2022-11-30]. ISSN 1004-129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30) (简体中文).
- ^ 邓海云. 《“籍贯”改为“出生地” 填写表格更简易 》. 农村财务会计 (北京市: 中国农村杂志社). 1996, (1996年第12期): 9. ISSN 1002-5588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