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编定的律文。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負責编定,永徽四年(653年)頒行。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所編定的《武德律》及唐太宗貞觀十一年(637年)所編定的《貞觀律》,成為唐朝法典,且為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年代更早,但已失传)。
《唐律疏议》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於律条之後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後,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範。由於禮與法在《唐律疏议》裡之完美结合,使得由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方法至此終結。
《唐律疏议》精確名称應為《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為後世对其之通称。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
永徽律
唐高宗永徽初年下詔,命由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刑部尚書唐臨、大理卿段寶玄、刑部侍郎劉燕客、御史中丞賈敏行等人,根據舊制唐律重新编修。於永徽二年完成頒布,是為《永徽律》,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和斷獄等十二篇,五百○二條。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三年詔曰:「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於是長孫無忌等人著手進行編修注疏,在永徽四年完成並將律文與注疏同時頒布。由此,《永徽律》與其注疏合称《永徽律疏》,即現今《唐律疏议》。
影響
對後世之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均有深远影响,並直接影響东亚及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参考文献
- 《舊唐書》 卷50 志第46 刑法:「高宗即位,遵貞觀故事,務在恤刑。嘗問大理卿唐臨在獄繫囚之數,臨對曰:「見囚五十餘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囚數全少,怡然形於顏色。永徽初,敕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左僕射于志寧、右僕射行成、侍中高季輔、黃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右丞段寶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張行實、大理丞元紹、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賈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刪改。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其《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三年,詔曰:「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准。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於是太尉趙國公無忌、司空英國公勣、尚書左僕射兼太子少師監修國史燕國公志寧、銀青光祿大夫刑部尚書唐臨、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寶玄、朝議大夫守尚書右丞劉燕客、朝議大夫守禦史中丞賈敏行等,參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頒於天下。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
- 《唐會要》卷39 定格令:「永徽二年閏九月十四日,上新刪定律令格式。太尉長孫無忌、開府儀同三司李勣、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尚書右僕射張行成、侍中高季輔、黃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尚書右丞段寶元、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太常少卿令狐德棻、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刑部郎中賈敏、行少府監丞張行實、大理丞元詔、太府丞王文端等,同修。勒成律十二卷、令三十卷、式四十卷,頒于天下。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者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本司行用。至三年五月,詔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宜廣召解律人修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參撰。《律疏》成,三十卷,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刑部尚書唐紹、大理卿段寶元、尚書右丞劉燕客、御史中丞賈敏行等同撰,四年十月九日上之,詔頒于天下。」
- 《新唐書》卷56 志第46 刑法:「高宗初即位,詔律學之士撰《律疏》。又詔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其曹司常務曰《留司格》,頒之天下曰《散頒格》。龍朔、儀鳳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僕射劉仁軌相繼又加刊正。」
- 《資治通鑑》 卷199 唐紀15:「永徽二年……閏月,長孫無忌等上所刪定律令式;甲戌,詔頒之四方。」
- 高明士:〈唐律中的「理」——斷罪的第三法源(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