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国国制 ( 대한국 국제 ),是1899年朝鲜王朝末期的大韓帝國時期所使用的憲法。
1899年6月,大韩国国制制定,8月发布,其内容如下:
- 大韓國乃世界萬國公認、自主獨立之帝國。
- 大韓帝國之政治,乃由前則五百年傳來,由後則亙萬世不變之專制政治。
- 大韓國大皇帝享有無限之君權,乃公法謂之自立政體。
- 大韓國臣民若有侵損大皇帝所享有君權之行爲,勿論其已行未行,皆認作失去臣民之道理者。
- 大韓國大皇帝統率國內陸海軍,定編制,命戒嚴解嚴。
- 大韓國大皇帝制定法律,命其頒布執行,効倣萬國之公共法律改正國內法律,命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乃公法謂之自定律例。
- 大韓國大皇帝制定或改正行政各府部之官制及文武官之俸給,發布行政上必要之各項勅令,乃公法謂之自行治理。
- 大韓國大皇帝行文武官之黜陟任免,授與或遞奪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乃公法謂之自選臣工。
- 大韓國大皇帝派送駐紮使臣至各有約國,宣戰講和及締結諸般約條,乃公法謂之自遣使臣。
(原文見於《高宗太皇帝實錄》卷三十九光武三年八月十七日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