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定向自威之以勢)
訴諸武力、訴諸暴力(Appeal to force、Argumentum ad Baculum)、恐嚇論據、或威之以勢,是以威脅、武力、或暴力說服他人。威之以勢可以是正當的、有效的,但如果在論證當中使用威脅、藉此試圖讓人接受或反對某種理論,那威之以勢便是一種邏輯謬誤。應當注意的是,用恐嚇、威脅等手段來達成某個目的,就算道德上不正當、法律上應當被處罰,在邏輯上也未必稱得上是謬誤;用威脅來讓人支持或反對某個論述,才是謬誤的討論範圍。威之以勢只有在其後果與前提沒有合理的關聯時,才屬於謬誤。很多時候威之以勢不屬於謬誤。
例子
訴諸武力一般有以下形式:
- 如某甲做了P,則Q(Q是對某甲的懲罰,但和P行為沒有邏輯上的關聯)
- 因此,某甲不該做P
例如:
例一
- 你要是這樣批評政府、批評領袖,會被送去坐牢。
說明:揚言將發表批評領袖的言論的人抓去坐牢,不代表批評領袖的言論是錯的。
例二1925年3月23日,美国田纳西州颁布法令,禁止在课堂上讲授演化論。
說明:這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你教導演化論,你就會被處罰,所以你不該教演化論」,但用法律禁止教授演化論,不代表演化論是錯的。
例三
說明:包括崔杼在內,沒有人有權力要人篡改歷史,以武力威脅他人篡改歷史、隱瞞事實、並藉此讓人接受謊言的作法是不對的,用武力威脅人們不准記下或討論崔杼弒君,不代表崔杼弒君就沒有發生過或者「崔杼弒君」的說法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