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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指导员,簡稱指导员,在部分國家,尤其是社會主義国家由於以「黨指揮槍」為治軍綱領,通常在基层单位如连、中队设立,主要負責處理共產黨的主要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的特殊職位,目的是確保軍隊接受共產黨的領導。[1]
政治指导员與同級的连长或中队长等军事(或行政)主官為同級首長,實行的是雙首長制(如同中国省/市/县区/乡镇的行政首长與黨委書記),擁有相同的權力,互相制衡。政治指导员是共產黨在軍隊的代表。
中華民國國軍
中國國民黨在孫中山的聯俄容共政策後轉型為細胞型政黨,在蔣介石成立黃埔軍校後,北伐時期的國民革命軍就轉型為黨軍,黃埔軍校首傚蘇聯制度,以便由黨控制部隊,沿用蘇聯紅軍之政治委員編制,在各連以上單位設「國民黨代表」。北伐後,黨軍改稱「國民革命軍」,連、營之黨代表改為「政工指導員」,簡稱「指導員」。至1969年,改稱「政治工作」為「政戰工作」,並將「指導員」改為「政戰輔導長」,簡稱「輔導長」。
现在,基層連隊設立政戰排長、連輔導長。各級部隊政戰官、心輔官、保防官或政戰主管(營輔導長、群處長及旅、軍團、司令部之政戰主任)。
苏联红军
1918年2月23日创建工农红军;1918年4月6日公布了第一个政治委员条例,政治委员有最后决定权。1919年开始在连队设立政治指导员。1925年3月6日,联共(布)中央批准《关于在红军实行一长制》。1937年8月10日,联共(布)中央批准工农红军政治委员条例,再度恢复政治委员制。1940年8月1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关于加强红军和红海军一长制的命令》,废除政治委员制,设立负责党政工作的各级政治副指挥员职务。1941年7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关于改组政治宣传机关及在工农红军中实行政治委员制度》,“要求像在反对外国武装干涉的国内战争期间那样,提高政治工作人员的作用和责任”。1942年10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关于建立完全的一长制,取消政治工作首长的最后决定权。1943年5月底,苏联国防委员会决定废除政治副连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1927年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建立人民军队后,连队设立党代表。如罗荣桓任秋收起义部队三湾改编后的第一师第一团特务连党代表、粟裕担任过红28团第3连党代表。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军事工作决议案(草案)》规定“采用苏联红军组织的经验,实行政治委员与政治部制度”,至1930年,连党代表均改称政治指导员。
现在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各建制连队(或相当于连级的分队)均设政治指导员。一般担任连队的党支部书记。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2]
执法勤务机构
在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委、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是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负有重要责任。[3]因此,行政一把手对所在单位的各项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而政委、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是分管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副科级(不含)以下的基层所队单位设立政治指导员: [4]
- 公安派出所指导员
- 各执法(例如刑侦、经侦、治安等等等)中队指导员
知名政治指导员
- 被误称为派出所指导员的黄元雄(遭到美国政府制裁)
参见
参考文献
- ^ 《毛泽东:战争和战略问题》. 新华资料. 新华网. 1938-11-06 [2009-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7-26).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2003年版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 ^ 公安部政治部:公政治[2011]68号《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2015-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18).
- ^ 王国荣 王德云:新时期派出所政治指导员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9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