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英語:act)一般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之總稱,為成文法(statutory law)及規管法(regulatory law)的基石。
法令在不同政治體制或司法管轄區的官方使用及定義上會有所不同。在君主制中,法令可包含任何皇家文告(royal proclamation)或皇家政令(royal decree),因為其影響到所有公民。在議會制中,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被稱為國會法令(act of Parliament,美國國會法令稱為act of Congress);香港立法會通過的類似法令的成文法規則被稱作「條例」(ordinance)。
定義
臺灣
- 指包括法律、自治條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函釋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1]。
中國大陸
香港
- 香港沿襲英國的普通法制度,中文「法令」對應英格蘭國會、大不列顛國會或聯合王國國會通過的成文法「act」[4]。香港立法會(及英屬時期的立法局)通過的成文法只被稱作「條例」(ordinance),不稱作「法令」(act)。
澳門
英國
- 詳情見英國國會法令。
比利時
参考文献
- ^ 法源位階體系及其名詞涵義 (PDF).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糧倉. 2014-05-16 [2017-06-1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9-05-02).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人民日报. 1954-09-27 [2008-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01) –通过中国政府网.
- ^ 陈鹏. 全国人大常委会“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与适用 (PDF). 现代法学. 2016-01, 38 (1): 63–73.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06 –通过北大法宝 (中文).
- ^ 香港法例第88章《英國法律應用條例》第2條 釋義. [2017-07-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4).
- ^ 何志遠.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規與法令的關係 (PDF). 法域縱橫 (法務局). 2001-12, (10): 61–77 [2017-06-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