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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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 | 正省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常设机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联络方式 | |
對外官網 | 甘肃人大网 |
机构沿革 | |
前身 | 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
成立时间 | 1954年8月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简称甘肃省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954年8月在兰州成立[1]。其常设机构为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历史沿革
[编辑]- 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0年-1954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协商产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0年10月1日至12日,甘肃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兰州文化会堂举行,选举产生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在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代为行使其权力。1950年10月至1954年9月,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四年内一共举行过两次会议[2]:2。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1966年)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各地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冬至1954年春,甘肃省进行了建国后的首次普选。1954年8月16日至20日,甘肃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兰州举行[3]。出席会议的代表包括汉、回、藏、蒙、东乡、保安、撒拉、裕固、哈萨克、维吾尔、土、满等十二个民族和原宁夏省的全体人民代表。会议选出了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4]。
- 甘肃省革命委员会(1968年-1977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破坏,其职权被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取代。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1977年至今)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中央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部长和统战部部长会议,其中确定将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计算。1977年12月23日至29日,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甘肃省的恢复[2]:5。
组织机构
[编辑]主席团
[编辑]专门委员会
[编辑]第十三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设有以下专门委员会:
- 法制委员会
- 民族侨务委员会
-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 社会建设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编辑]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考文献
[编辑]- ^ 刘政 (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词典.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2: 307. ISBN 7800861694.
- ^ 2.0 2.1 甘肃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编). 甘肃省志·政权志·人大. 兰州: 甘肃人民出版社. 2005. ISBN 7226031892.
- ^ 郭方忠 (编). 甘肃大辞典. 兰州: 甘肃文化出版社. 2000: 176. ISBN 7806085475.
- ^ 甘肃省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选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 人民日报. 1954年8月20日: 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