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记:“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2]
1930年开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规定:石为容积的市用单位,1石为100升;担为重量的市用单位,1担为100市斤即50千克。在近现代常用于棉花的总产量,如1971年全国棉花总产量9000万担。
香港
香港通常寫成担(擔的俗字)。一担即一百斤。英文通常寫成 picul 或者 tam。現仍常用於香港糧食批發。
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
A. 一担(picul)等於一百斤(cattie),即 60.478982 千克
B. 一斤(cattie)重 1+1⁄3 常衡磅 (lb. avoir),一担即重 133+1⁄3 常衡磅。
现代香港法律也沿用了这两个标准[3]。
香港殖民前期,也有一石(stone)为一百二十斤的标准,后为了避免和英国单位英石造成混淆,被1884年的香港法例废除。
注釋
- ^ 《汉书·律历志》记载,汉时“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 ^ 沈括《梦溪笔谈·辩证一》
- ^ 度量衡條例.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