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定向自美国残疾人法案)
全名 | 建立清晰及完整禁止以身心障礙為基礎的歧視的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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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写(通俗) | ADA |
俗称 | 1989年身心障礙美國人法案 |
立法机构 | 第101屆美国国会 |
生效日期 | 1990年7月26日 |
引用文献 | |
公法 | 101-336 |
法律汇编 | 104 Stat. 327 |
法典编纂 | |
修订法编 | 美國法典第42卷:公共健康及社會福利 |
创建章节 | 美國法典第42编第126章 § 12101 et seq. |
立法歷程 | |
主要修正案 | |
2008年ADA修正法案 | |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 | |
Bragdon v. Abbott Olmstead v. L.C. 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Kentucky, Inc. v. Williams |
美国残疾人法(英語: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是由美国国会在1990年7月通过的一项法案,经由老布什总统签署生效。2008年小布什总统签署了残疾人法修正案,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规定了残疾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就业方面不应受到歧视。修正案还明确规定了主要生活行为与实质限制等词汇的含义。[1]
参考文献
- ^ 美国残疾人法案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与其他相关法律)下的就业权 (PDF). [2012-03-1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12-25).
外部链接
- 美国残疾人法官方网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