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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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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Self-governance, Self-government, Self-rule),又称半独立(Semi-independent, Semi-detached)、自治政府(Autonomy),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学、管理学或心理学上的概念,可以从多方面理解。
自治指自己治理自己[1]:4952,擁有自主權。自治可能指个人行为,但通常指较大规模的行为,即以一个行业、行业团体、宗教、政府等为单位的行为,例如一些国家為特定族群设立自治地方。對自身可以進行自治,對外可以行使主權的狀態,稱為獨立。
政治
含義
自治附屬於國家政治,隨著政治而產生。[2]:3政治主體治理社會,會有意無意留下領域和事務,交由人民自己去管理。[2]:4相對於某一地域之最高權力,這是人民自治之領域或事務,不屬於最高權力治理範圍。[2]:4在此意義上可以看出,政治概念一經提出,就產生自治問題。[2]:4可以推斷,自治與國家政治相對。[2]:4沒有國家權力統一治理作為參照,也就不存在自治問題。[2]:4-5
自治是國家政治之補充。[2]:5要使一個國家正常健康運轉,國家政治最高權力要積極治理,必須要有自治。[2]:5國家是社會最高公共權力,需要治理國家安全與發展、地方之間、地方與人民不能依靠其獨立力量所解決之某些領域和事務。[2]:5除此之外,地方和人民事實上完全有能力有條件給予應有之安排和治理。[2]:5自治有條不紊,國家最高公共權力治理領域和事務秩序井然,構成社會健康和穩定,是社會生存和生存之根本。[2]:5
自治概念與分權概念相聯繫。[2]:5只有權力適當分佈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地方才有自治問題;適當分佈於權力機構和公民之間,公民才有自治問題。[2]:5-6權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佈,是縱向分權;在權力機構和公民之間分佈,是政府與人民分權。[2]:6沒有分權,就不存在自治。[2]:6
理論
一種政治理論認為,國家權力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為國家最高權力執掌者所有。[2]:6在實際履行權力過程中,考慮到效率或便利等問題,中央才把某些權力轉授給地方機構、公民團體或個人。[2]:6因為中央授予,地方機構、公民團體或個人才有某種自治權力。[2]:6中央是國家權力之源,其他地方或個人權力都源出於此。[2]:6
另一種政治理論認為,地方機構、公民團體或個人之所以對某些領域和事務具有自治權力,是因為它們本來就有,不是由中央授予,中央甚至不得幾任何理由加以干預。[2]:6-7從社會契約論角度來論述,就很容易得出上述結論。[2]:7國家產生於契約之基本形式,是社會契約論者共同看法。[2]:7在國家產生以前,權力分散在全體人民手中,只因人人掌握權力不能使人正常生活,才交出權力组成政府。[2]:7但在交出權力時,還保留一些無法讓與之權力。[2]:7因此即使有統一政府,他們還是有某些固有自治權力。[2]:7這種純邏輯推論至少說明:一、與第一種理論相反,這種理論認為權力源於社會之個人而不在中央;二、中央取得之集中統治權並不包括某些地方或個人固有之權力。[2]:7
理論分析不能完全反映實況。[2]:7在國家產生初期,由於國家未成熟和嚴密,很多公共事務實際都由地方機構或社區組織管理,相對於國家公共權力,自治領域極為廣泛;甚至可以說,人類最初之政治大都體現為自治政治。[2]:7當人類政治發展到更高階段,國家公共權力之力量逐步分散,人人都有能力和條件管理自己,到時自治政治因素又會大增。[2]:7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自治政治是人類最終的政治。[2]:7
地方分權
自治的政治實體
註釋
参考资料
- Bird, C. (2000). "The Possibility of Self-Government".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4(3), 563-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