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定向自謀議臺灣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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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議台灣獨立案,於1947年在台灣發生的司法案件。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指控,於1945年,有多位台灣士紳進入台灣總督府,向台灣總督安藤利吉請求協助台灣獨立,但遭到安藤利吉拒絕。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在1946年3月拘捕了林熊徵等台灣士紳,進行審訊。臺灣戰犯軍事法庭在1947年7月29日判決,許丙、林熊祥各判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簡朗山、徐坤泉各判處1年有期徒刑,辜振甫則被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1]官方資料中,此事件是受到日本軍方人士煽動,但在歷史學者的研究中,其動機與過程尚有爭議。
過程
後世研究
由於此案件沒有具體證據,會議的時間、地點、文件、證人皆無,審訊一直沒有進展。最終判決根據的理由也引起很多質疑,辜振甫認為此一判決,很難令人接受:既欠根據、又無道理,沒有任何人證,也沒有具體物證,判刑理由是由反向思考。[2]
根據許丙之子,許伯埏的說法,此事件起因於林熊祥向陳儀追討數十萬元借款,陳儀為了報復,遂以謀求台灣獨立為由,拘捕了許丙等人,許伯埏並否認其父許丙與此案有關。
參考資料
- ^ 「台獨」教父的思想與行動 - 日本綜合研究所 (PDF). [2019-12-3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2-30).
- ^ 《勁寒梅香: 辜振甫人生紀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頁99-100,作者:黃天才、黃肇珩,聯經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