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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經理制政府(英語:Council–manager government)是主要的兩種美国代議政制地方政府組成方式之一[1],相對於市長-議會制政府。在美國大部份人數多於1萬2000人的城市都使用這個方式來組成它們的政府。
在這個制度裡,市政府的政策、修立法、撥款、和監督政府運作等的權力由一個通常由5至11位民選議員們組成的市議會執行。市長在這個制度裡的功能通常僅有象徵性質、如對外代表該城市,或僅是市議會的一員、通常也擔任市議會議長。市政府平日運作和執行市法規的權力則由市議會任命一位市經理(City Manager)或同等職位負責。市經理對市議會負責,而且通常市經理的權責在任命契約裡都有逐項列出。理想的市經理最好是能幹又不屬於任何黨派,但是實務上則很困難找到這樣的市經理。
參見
参考文献
- ^ Svara, James H. (2008). Strengthening Local Government Leadership and Performance: Reexamining and Updating the Winter Commission Goals.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December 2008, Special Issue, vol 68, pp S37–S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