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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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常州府知府 | |
籍貫 | 福建泉州府晉江縣 |
出生 | 弘治十年丁巳十二月二十三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黄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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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選(1497年—?),字以學,號竹吾,福建泉州府晉江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嘉靖七年(1528年)戊子科福建鄉試第六十五名舉人。嘉靖八年(1529年)中式己丑科會試第六十三名,登第三甲第一百八十五名進士[1][2]。授浙江诸暨知县,当地有溺害女婴的陋俗,张志选到任后,百计劝谕,遂矫正其俗。二十年任常州府知府,二十二年十二月考察以贪暴免职。有《行吾摘稿》二卷。
家族
曾祖張寬,曾任教授;祖父張秉德;父張良保,曾任典史。母薛氏。重庆下[3]。
参考文献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八年己丑科進士登科錄》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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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陈大用 |
明朝常州府知府 嘉靖二十年-二十二年 |
繼任: 符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