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魯特訴布林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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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魯特訴布林格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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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2003年4月1日 判決:2003年6月23日 | |||||
案件全名 | 上訴人芭芭拉·格魯特訴李·布林格等人 | ||||
引註案號 | 539 U.S. 306 123 S.Ct. 2325, 156 L.Ed.2d 304, 71 USLW 4498, 91 Fair Empl.Prac.Cas. (BNA) 1761, 84 Empl. Prac. Dec. P 41,415, 177 Ed. Law Rep. 801, 03 Cal. Daily Op. Serv. 5378, 2003 Daily Journal D.A.R. 6800, 16 Fla. L. Weekly Fed. S 367 | ||||
既往案件 | 原告勝訴,被告被要求停止當時正實行的錄取政策, 137 F. Supp. 2d 821 (E.D. Mich. 2001); reversed, 288 F.3d 732 (6th Cir. 2002) (en banc); certiorari granted 537 U.S. 1043 (2002) | ||||
後續案件 | 覆審請求被拒絕, 539 U.S. 982 (2003) | ||||
法庭判決 | |||||
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對少數族裔的優惠錄取政策並未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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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奧康納 聯名:史蒂文斯、蘇特、金斯伯格、布雷耶 | ||||
協同意見 | 金斯伯格 聯名:布雷耶 | ||||
協同/不同意見 | 斯卡利亞 聯名:托馬斯 | ||||
協同/不同意見 | 托馬斯 聯名:斯卡利亞 | ||||
不同意見 | 倫奎斯特 聯名:斯卡利亞、甘迺迪、托馬斯 | ||||
不同意見 | 甘迺迪 | ||||
適用法條 | |||||
第十四修正案 |
格魯特訴布林格案 (Grutter v. Bollinger),539 U.S. 306 (2005),是美國最高法院2003年裁決的一個里程碑式案件,支持並維持了密西根大學法學院的大學平權法案招生政策。桑德拉·戴·奧康納大法官聯名史蒂文斯、蘇特、金斯伯格、布雷耶大法官以5-4的多數意見判決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對於促進班級中的種族多元化有高度的重視。最高法院認為,儘管具有種族意識的錄取程序有偏袒「未被充分代表的少數族裔」之嫌,但這個評估程序也會同時考慮到許多其它的基於每位申請人個人條件的因素,因此該程序並不等同於種族配額制度——該制度在1977-78年的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中已被判違憲。
大法官魯斯·金斯伯格和史蒂芬·布雷耶支持此次判決,但他們也同時聲明他們並不贊同法院判決書中關於「本案的平權措施在25年內將沒有必要」的看法。
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與聯名的大法官斯卡利亞、甘迺迪、托馬斯均表示不服此次判決,他們指這類的錄取程序實際上是不加掩飾的且違憲的種族配額程序。倫奎斯特援引了非裔美國人申請者在所有申請者中的比例幾乎等同於非裔美國人被錄取的比例的事實來佐證自己的反對判決的觀點。
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也同樣不服判決,他認為最高法院沒有執行巴基案中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執筆的裁決中要求的嚴格審查程序。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和克拉倫斯·托馬斯都分別表示反對此次判決。
案件
原告芭芭拉·格魯特是一位密西根州公民,她大學畢業時的成績平均積點(簡稱GPA)為3.8,法學院入學考試(簡稱LSAT)分數為161。[1] 儘管已經達到了學業水平要求,但密西根大學法學院仍拒絕了格魯特的入學申請。格魯特因此提起了訴訟,她指控被告對於她的基於種族的歧視已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及民權法42 U.S.C. § 1981;校方在錄取過程中視種族為一個「主導的」因素,給予特定的少數族裔群體以相較於同級的、不受歡迎的種族群體更大的錄取機會;以及被告並不重視解釋種族區分的使用。李·布林格(時任密西根大學校長)是本案中的被告。[2]
密西根大學辯解稱,保障少數族裔,特別是非裔和西班牙裔學生群體的「臨界數量」,一直是學校的高度重視的核心價值之一,而學生主體也意識到了這點的重要性。校方聲稱這項工作致力於「確保這些少數族裔學生不會感受到被孤立或被認為是他們種族的代言人,為多樣性的教育效益所依賴的互動模式提供充分平等的機遇,以及激發所有學生批判性思考和重新審視刻板成見的能力。」
- 聯邦地區法院判定,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在招生程序中引入種族因素是違法的。
- 聯邦第六巡迴法院撤消了上述裁決,認為巴基案中劉易斯·鮑威爾大法官的意見是結合先例而將種族多樣化定為一個州的必要利益;以及密西根大學錄取程序中的種族使用是經過嚴謹設計的,種族僅僅是一個「潛在的『附加』因素」且該錄取計劃與當年被鮑威爾大法官讚許並追加到巴基案判決意見中的哈佛大學招生計劃高度相似。
- 最高法院肯定了第六巡迴法院對地區法院判決的撤銷,從而維持了密西根大學的招生政策。
下級法院
2001年3月,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伯納德·弗里德曼裁定密西根大學的招生政策違憲,理由是這個制度「明顯地考慮了」種族因素且「與種族配額制度幾乎沒有區別」。2002年5月,第六巡迴上訴法院通過引用巴基案的判決意見推翻了這項裁決,允許種族因素使用的存在,並讓其促進種族多樣化的「必要利益」的實行。原告格魯特隨後要求最高法院覆審。最高法院同意審理此案,這是自25年前里程碑式的巴基案以來最高法院第一次受理教育平權案件。
2003年4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聽取了格魯特的口頭辯論。法院在當日就對外放出了該答辯的錄音文件,這是最高法院第二次在答辯當日公布辯論的錄音文件,第一次當日公布的案件是標誌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正式落幕的布什訴戈爾案(引注案號531 U.S. 98)。
最高法院的判決
由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簽署的最高法院多數判決意見認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並不禁止法學院的這種為拓寬多樣化學生主體的教育利益而嚴謹設計出的涉及到種族因素使用的招生手段」。法院同時認為,法學院在確保少數族裔學生的「臨界數量」上的做法是「經過特別設計的」。奧康納指出,在未來的某個時候,也許是25年後,以促進多樣性為目的的種族平權行動將不再是必要的。這意味著平權行動不應被授予永久的合法地位,且美國社會最終將會實行「色盲」政策。判決意見寫道:「以族裔作為考慮因素之一的招生手段必須有時間限制。」「儘快地尋找一個種族中立的招生方案來替換並中止摻雜有種族偏好因素的方案是再好不過的。本法院期望25年後,社會將不再需要用於拓寬必要利益使用的帶有種族偏好的程序。」托馬斯大法官在他的異議意見中重複了「25年後」這個詞組,寫道這個系統在現在看來就是非法的,他對於多數意見的同意僅局限於「25年後該系統仍然會違法」這個觀點上。
這一判決很大程度上維持了當年鮑威爾大法官對於巴基案的判決,即允許招生計劃中考慮種族因素,但禁止出現違法的配額制度。
今時今日,美國的公立大學和公立的高等教育公共機構被允許在招生計劃中將種族視作一個附加因素來決定哪些學生能夠獲得錄取資格。儘管種族可能不是唯一的因素,該決定仍合法化了招生機構在招生程序中將種族與其它學生的個性化因素結合起來審查學生的申請的方法。奧康納的這個意見暫時回答了究竟高等教育的「多樣性」是否是一個必要政府利益的問題。只要任何大學的招生程序經過「嚴謹設計」以達到實現多樣性這個目的,最高法院就基本上會認定它是合法的。
持多數意見的是大法官奧康納、史蒂文斯、蘇特、金斯伯格和布雷耶,而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和大法官斯卡利亞、甘迺迪與托馬斯則持不同意見。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多質疑法學院的關於該種招生程序對於確保少數族裔學生的「臨界數量」及提供更多元化的教育環境不可或缺的說法的有效性。
該案與2003年的格拉茨訴布林格案(引注案號539 U.S. 244)共同聽審,在格拉茨案中,法院判定密西根大學的另一個更刻板、基於分數的本科錄取政策違憲,因為它基本上相當於配額制度。此案激發了破紀錄的平權行動的支持者註冊成為法院之友並在審理過程中提交案情文書。賓夕法尼亞州眾議院議員馬克·科恩代表賓夕法尼亞議會的現任及前任議員提交了一份法院之友文書,指格魯特訴布林格案中桑德拉·戴·奧康納的多數意見是一次「對包容社會目標的有力的肯定」。在格魯特和格拉茨案中,奧康納大法官都投出了起到決定性作用的搖擺票。
反對意見
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聯名大法官斯卡利亞、甘迺迪和托馬斯反駁稱法學院的招生政策是一次意圖實現種族平衡的違憲嘗試。倫奎斯特抨擊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所追求的目標——確保少數族裔學生的「臨界數量」,他指出,非裔、西班牙裔和原住民美國人學生的絕對數量差異很大這個事實與「所有少數族裔群體都需要同等規模的臨界數量」這個概念是相矛盾的。他寫到:
1995至2000年間,法學院錄取了……13至19名……原住民學生、91至108名……非裔學生和47至56名……西班牙裔學生。人們不得不去相信,被告所提出的「臨界數量」的目標,相較於非裔學生,在西班牙裔學生身上僅完成了一半,而在原住民學生身上更是僅完成了六分之一。」
通過列舉往年的錄取數據,倫奎斯特指出,某一特定種族的申請人的百分比和被錄取人的百分比之間存在緊密的相關性,他還認為這些數據「不容忽視地精確,但校方甚少『在意這些數字』」。
大法官托馬斯則聯名大法官斯卡利亞發表了措辭強硬的意見,對判決意見持部分肯定和部分反對的態度。他們主張,若密西根州沒有一座現存的、在一個種族中立的制度下進行招生的名牌大學,那麼「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就應該被強制在課堂美學和它的排他性招生制度之間做出選擇。」托馬斯認為,在密西根州,擁有一座名牌法學院並不是一個必要的州利益,因為有許多州份連一所法學院都沒有,更不要說名牌法學院了。此外托馬斯大法官指出,在1996年的合眾國訴維吉尼亞州案(引注案號518 U.S. 515)中,最高法院就有要求維吉尼亞軍事學院從根本上重建其錄取程序和改變該學院的性質的先例。
托馬斯大法官提出的另一項批評是將法學院與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進行比較,後者在1996年的加利福尼亞州209法案中被禁止「在公共教育中給予基於種族因素的優惠待遇」,但儘管被州憲法修正案禁止在招生程序中為少數族裔提供優惠政策,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之後仍實現了學生主體的多元化。根據托馬斯的說法,「最高法院故意無視了加州和其它地方的真實經驗,這同時引發了一個假設,即享有可與(密西根大學法學院)的『卓越聲譽』……相媲美的名聲的其它大學的使命感已經得到了滿足,大可不必去訴諸種族歧視的廢止。
針對奧康納大法官多數意見的最後一個異議是該考慮種族因素的招生政策的合法時限的問題。托馬斯大法官支持種族偏好將在25年之後非法的觀點,然而他也表示事實上最高法院現在就應該認定在高等教育中基於種族因素的平權行動是非法的:
因此我所能理解的25年期限的實行僅僅是一個暫時的狀態,之所以稱之「暫時」是因為最高法院給予法學院的教育判斷和拒絕改變其招生政策的做法的尊重會自行失效。就這點上,這些政策顯然將不能夠「消除任何種族或族裔(可感知到)需要消除」的歧視,因為不同族裔之間的學歷差距仍然會普遍存在。[引文省略]最高法院依照嚴格的設計理念定義了這個時間限制,[內部引文省略]但我相信這個決定源於對嚴格定義今天我們所維護的廣泛的國家利益的拒絕。[內部引文省略]通過以上評述,我同意法院多數意見第三部分的最後一句話。 然而對於不久的將來,多數意見將使《獨立宣言》和《平等保護條款》中所體現的平等原則在實踐中被削弱。1896年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引注案號163 U.S. 527, 559, [...])中唯一的異議者約翰·馬歇爾·哈倫說:「我們的憲法不歧視任何膚色,它既不了解也不容忍對公民的分級制度。」現在距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呼籲我們充滿智慧的先祖們「不要讓我們做任何事!」以及這個國家通過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已經過去了將近140年,而現在我們必須要再等多25年去見證這項原則被法律保護。因此,我懷著尊重的態度反對該多數意見和判決的剩餘部分。
社會效應
社會上有聲音表達了對本案判決意見的社會影響的關注,擔心意見中對平權行動定義的修改會產生負面影響。在本案之前,證明平權法案正當性所需的「必要利益」一直被用於消除歷史上的歧視事件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換句話說,平權法案致力於為面對歧視的黑人或其他人種群體提供援助。與之相反,在奧康納大法官的多數意見中,他認為更新後的「必要利益」會將關注點轉向「謀取屬於多樣性學生主體的教育利益」上。
後續
本案判決後,有組織發起了請願行動,要求修改密西根州憲法。這次請願促成的密西根州民權倡議(亦稱2號提案)在2006年11月通過,該倡議禁止了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在招生過程中摻入種族因素。該倡議與加利福尼亞州209法案和華盛頓州200號倡議存在共同點,就是這三者都禁止公立大學在招生程序中使用種族因素。
美國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五年後的2011年7月1日推翻了密西根州民權倡議。瑪莎·克雷格·道奇法官和小蘭齊·蓋伊·科爾法官說:」2號提案重塑了密西根州的政治進程,導致少數族裔不得不承擔更多的壓力。「所有的上訴法院都於2012年11月16日確認同意了此次判決結果。倡議被推翻後,密西根州總檢察長比爾·舒特發布聲明,稱他會將此次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3]2013年3月25日,最高法院簽發了一項調卷令,同意繼續審理此案。2014年4月22日,最高法院在舒特控告捍衛平權行動聯盟案中最終判決密西根州民權倡議勝訴。[4]
2013年6月,最高法院受理了涉及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招生系統的案件,即2013年費舍訴德州大學案。此案中,最高法院重申了在格魯特案中的決定,即大學應該尊重學生多樣性是一個州的必要利益這個原則,而更重要的是,法院裁定大學有權「不尊重」以種族為基礎的平權行動對於維護多樣性和教育利益是必要的這項原則。最高法院以申請複議為由將此案發回第五巡迴上訴法院重審,而第五巡迴法院的判決再次維護了德克薩斯大學的種族招生政策。而原告費舍就又一次不服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法院同意在2015-16年期間重審此案。
起訴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的同一個宣傳團體和法律團隊於2014年11月再次向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提起了訴訟。這一系列的案件中,一部分正在排隊等待美國地區法院的審理,而一部分則被擱置,等待最高法院對德州大學案做出進一步審理後提供指導。
注釋
- ^ Pg. 73 The Legal & Regulatory Environment of Business
- ^ Past Presid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https://president.umich.edu/past-president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Appeals court strikes down Michigan's affirmative action ban. CNN News. [19 November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04).
- ^ 存档副本 (PDF). [2016-10-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12-08).
擴展閱讀
- Bankston, Carl. Grutter v. Bollinger: Weak Foundations? (PDF). Ohio State Law Journal. 2006, 67 (1): 1–13.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6-03-03).
- Devins, Neal. Explaining Grutter v. Bollinger.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2003, 152 (1): 347–383. JSTOR 3313063. doi:10.2307/3313063.
- Levy, Robert A.; Mellor, William H. Equal Protection and Racial Preferences. The Dirty Dozen: How Twelve Supreme Court Cases Radically Expanded Government and Eroded Freedom. New York: Sentinel. 2008: 198–214. ISBN 978-1-59523-050-8.
- Perry, Barbara A. The Michigan Affirmative Action Cases.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7. ISBN 978-0-7006-1549-0.
- Pollak, Louis H. Race, law & history: the Supreme Court from Dred Scott to Grutter v. Bollinger. Dædalus. 2005, 134 (1): 29–41. doi:10.1162/0011526053124488.
- Wilkenfeld, Joshua. Newly Compelling: Reexamining Judicial Construction of Juries in the Aftermath of Grutter v. Bollinger. Columbia Law Review. 2004, 104 (8): 2291–2327. JSTOR 4099360. doi:10.2307/4099360.
- 從Grutter v. Bollinger案看美國少數族裔入學優惠政策在平等保護原則下的困境
- 被大學拒了?可能是你的種族不對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美國最高法院動態2013-2014(九):我們贏了!哦,你贏了。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大學招生不再優待少數族裔,美最高法支持密西根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