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各省首長
本分類包括北洋政府的各省民政長官(有的兼理軍政,或由軍政長官兼理)。護法軍政府、廣州中華民國政府的各省民政長官也一併收入。本分類不含省級以上和以下的民政長官,不含純軍政長官(另見Category: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都督),也不含廣州國民政府及其後各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乃至汪精衛政權等的職官。本分類包含的主要職官有:
北洋政府各省民政長官
- 民政長:
- 1912年,湖北、四川、福建、江蘇、江西、吉林、山西先後任命民政長
- 1913年1月8日,《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公布
- 1913年1月10日,北洋政府命令未設置民政長的各省,一律暫由都督兼任民政長
- 巡按使:
- 1914年5月23日,《省官制》公布
- 1914年7月8日,民政長改稱「巡按使」
- 省長:
- 1916年7月6日,巡按使改稱「省長」。22個省全部任命省長。
護法軍政府各省民政長官
廣州中華民國政府各省民政長官
子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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