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行政區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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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是中華民國曾设置的第一級行政區劃单位,由行政院直轄,僅設於外蒙古和西藏,上述兩地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實行高度自治。
历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一直未能對外蒙古和西藏實行完全的統治權。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外蒙古独立,雙方政府並於2002年互設辦事處。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定領土[1]。
至於西藏,中華民國政府曾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後來於1949年遭西藏噶廈政府下令逐出西藏。
列表
編號 | 名稱 | 簡稱 | 首府 | 地理大區 |
無 | 京兆地方 | 京 | 北京 | 華北 |
37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薩 | 西部 |
38 | 蒙古地方 | 蒙 | 庫倫 (今烏蘭巴托) | 塞北 |
參考文献
參見
- 蒙藏委员会
- 外蒙古独立
- 中華民國與蒙古國關係
- 中華民國與西藏關係史
- 省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
- 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 中華民國行政區人口表
- 中華民國行政區面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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